因为这是权力本身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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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 2025-04-05 14:53:53 2862丽都雅苑湖北荆州松滋市

因此,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就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

其六,年龄在27至65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21]参与和解的罪犯通常是想对其罪行承担直接责任,偿还被害人,对其所造成的伤害向被害人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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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三、公民知晓审判情况由于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有时是由于媒体报道的不全面、消息传播过程中的失真以及公民对法律适用知识不足等原因所造成的,对于没有行使审判权,也没有机会或者意向在法庭上发表其意见的公民,赋予其旁听法庭审判的权利,也有助于其准确了解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以及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从而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发生。[7]大法官要求治安法官具有良好的声誉、理解表达能力、社会洞察力,成熟,良好的气质,敏锐的判断力,守信可靠。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强制和解的法律制度,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与沉默权的规定,仍严格坚持自愿和解原则。[17]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有关民众对本案处理的某些观点带到了法庭中来,供法官作出裁判时参考,这样其实际上将民主精神贯彻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来,避免了司法权运作的官僚化。[18]VOM模式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1.适用案件范围与阶段在英美法系国家,VOM模式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对象上通常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在案件性质上仅适用于轻罪案件,后来才逐渐发展至适用于成年人案件与重罪案件。

VOM是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的简称,即被害人——罪犯和解模式,是为现代英美法系国所普遍采用的刑事和解模式,甚至是最多采用的刑事和解模式,VOM模式是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理念基础之上的一种刑事和解模式,是恢复性和解中最常见的模式。所以,法庭之友可能是法律专业团体或法学教授或律师,也可能是与法律完全无关的团体或个人,但法庭之友在诉讼中的活动包括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除了以个人身份出现的法庭之友以外,总是由执业律师代理进行的。两分论者把民事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

本文认为,上述几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执行权究竟应划分为几个类型。他们在审理、执行案件时利用职权大肆受贿且利益均沾。江伟、赵秀举:《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三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说[11],四是司法行政权说[12],认为执行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但本质上又是行政权。

必要时应依职权向有关人员和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紧随罗书平的是成都中院执行局长王卫平,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烂尾楼工程复工和拍卖中谋取利益,涉嫌受贿而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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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6页。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这种监督由于缺乏专业性和强制力而难以形成真正的制约。正是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学界特别强调权力分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侧重于惩罚而非预防,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发生。

[8]分权和由分权而形成的相互制衡,是古往今来屡试不爽的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设计。[12]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13]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100页。[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需要指明的是,评估、拍卖和变卖的进行应当剥离于执行机构之外,即交付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参与分配中需裁决的事项主要有二:一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法定优先权、法定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他债权人申请参加分配是否准许、如何排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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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行使实施权的执行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委托评估后决定采取强制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等处分性措施。执行实践中一直沿用案件到人、承办人负责制,案件的全部执行过程都由执行员说了算,民事执行权行使向执行部门、执行员个人过度集中。

与三分论者相比,多分解出了一个执行调查权,即根据命令和案件情况对执行中应当查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权力。公开信息主要包括:案件承办人及公开的联系方式、流程进度、已查控财产情况、拍卖过程,参与执行分配的条件、财产分配的原则、分配方案等。其结果是,中基层法院执行部门的屡屡犯案仍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其实,如果文件所设计的层级监管得以实现,情形可能也不会好到哪里去,甚至可能会更糟糕。毕竟,它首先是个实践探索层面问题,没有必要也很难在理论上和逻辑上论出个是非高低来。如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其配置和运行不科学。[14]正如执行庭改名为执行局并不仅仅意味着名称的改变和设置级别的提高,而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执行机构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化。

非制度性障碍一般通过规范程序、强化程序功能就能得以治理与解决,但制度性障碍的治理与解决则必须通过合理配置权力、科学构建体制而实现。法院执行权如何分解和制约,又是这个司法体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是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划分。【摘要】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近年来法院执行系统的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

但笔者对此并不赞同,由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直接拍卖而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无异于对法院的腐败火上加油。[13]民事诉讼包含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两种类型的司法程序,审判与执行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历来被视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须臾不可分离。[17]实践中已有少部分法院在践行这种做法,如重庆高院在2009年10月1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就是以内部的分权制衡为核心,从而在全国法院首创执行系统内部四分权的做法。同期,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宝成亦因受贿而被判刑。

参见:http://news.163.com/06/1014/08/2TCNKHOP00011229.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8]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太多,本文在此不予赘述。[15]童兆洪:《论民事执行权的构造》,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28页。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权具体如何分解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5]:一是两分论。最后,把执行调查权划归执行启动权的理由比较复杂。

因为这种设计更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内部执行部门从上对下的纵向集权,使原本已经过度集中的执行权力愈加集中。(二)执行实施权这里所说的执行实施权是指不包括执行调查权在内的狭义的实施权,即只包括强制措施实施权和财产变现权。【注释】[1]黄松有(原最高法院副院长)一案的案发,与全国最大的烂尾楼——广州中诚广场拍卖有关,当时在黄松有的关照下,北京一家公司以九亿二千多万元的价格独家购得中诚广场,转手卖给第三方中石化,售价高达十三亿元,差价为四亿多元。1999年,原深圳中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赵永库、原深圳中院法警大队大队长钟乃听因受贿获刑,2003年,深圳中院再有执行庭法官郑海石等三人因受贿被判刑。

四分说者认为,民事执行权应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在进行纵向或横向的执行权两分法分置的探索,相信在实践总结和理论提升后,对执行权会有进一步的科学划分,直至制度化建构的完善和固化。

这件事在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被双规之后浮出水面,黄松有为此被中纪委调查并被河北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体实施执行中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属执行实施权,执行中有关程序与实体问题争议的裁判属执行裁判权。

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执行阻力大、执行缺手段、老赖抗法、耍无赖等等,是一直存在的旧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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